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不能作为经营收款!
2022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其实早在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指出了加强POS收单“一机一户”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份正式文件更多的是对条码支付终端管理的补充。
新规主要补充内容:
1.限制远程收集个人收集代码。
2.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业务收款。
3.对收款条码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纳入特约商户范围。
要求2022年3月1日起,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特约商户。此外,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受限(主要针对跑分、赌博、电炸等频繁违规。);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业务收款;采集条码应有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纳入特约商户范围。
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是常态,这样的行为会受到监管。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支付监管和商户入网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服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网清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
(1)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制作和注册管理。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的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厂商(以下简称合作厂商)向管理平台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序列号密钥,以及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厂商评估管理机制。对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注册信息或参与违法活动的合作厂商,清算机构应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价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以建立管理平台,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合作厂商进行评估和管理。
2.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接入管理。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特殊商户。收单机构应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以下五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汉时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信息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对收单机构提交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厂商提交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确保用于特约商户固定营业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3.银行卡受理终端的退出管理。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服务协议,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如果确实无法恢复,应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业务功能持续关闭。
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关闭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清算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账清算服务,直至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要求重新入网。
4.库存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联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的规则限期改造或更换。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网络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暂停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业务的转账清算服务。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对于具有采集多种支付信息、发起支付指令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改造或更换。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对应五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确保关联对应关系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对于无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确保用于特约商户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2022年3月起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码怎么办?
近日,央行法务部发布新规,指出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业务收款:1。限制远程采集个人采集码;2.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业务收款;3.对收款条码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纳入特约商户范围。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对于仅具有条码读取或显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扫描设备、码显示设备、静态条码显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专用码与以下四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t
3.藏品条码管理。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收款条码,付款人用于读取和发起支付指令的,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和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止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非法活动。对于经营活动特征明显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向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款服务。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需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施白名单管理,并认真确定白名单的准入条件和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用于个人动态采集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条码。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3)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的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鼓励收单机构为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支付方式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接受任何合法支付方式。
二、特约商户的管理
(1)信息核实。收单机构应当在特约商户初始扩张期间和与特约商户的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特约商户的身份信息。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当场当面核实。对于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原则上应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进行验证。对于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网络商户,收单机构可以在确保履行收单经营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通过电商平台协助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收单机构在信息核查过程中,应提示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以及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和责任。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同名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特约商户与同名账户持有人是否存在相同的品牌连锁经营、集团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并对同名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意愿进行识别核实。
收单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所有存量特约商户身份信息的核查,并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2)信息平台。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网联商户信息平台,对收单机构与网联商户、支付受理终端、收单交易风险的关系进行必要监控。信息平台采集特约商户核心网络接入信息,如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代码等,应遵循最小必要性原则
清算机构对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核心入网信息、不同收单机构提交信息不一致、收单机构多次退回或与其他特约商户存在相同业务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当要求相关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收购业务的监控
(1)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审慎、必要、诚实的原则处理客户交易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丢失。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其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办理的,清算机构可自行协商或与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查询机制;明确成员机构对交易信息的使用,确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禁止利用交易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建立会员机构信息传递行为评价机制。对存在交易信息遗漏、错报、造假的会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2)查看交易信息。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收单机构检查交易信息与支付受理终端和入网特约商户信息的一致性。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代码、交易地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支付受理终端的位置监控。收单机构应当使用支付受理终端的定位技术,或者采用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为付款人提供的与支付扫码相关的支付方式。
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监测等有效措施,监测实体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核实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与注册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的一致性。清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则,通过条码支付服务机构传输的支付方移动终端的位置信息或其他关于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的计算方式,对支付受理终端的位置进行核实。
对于实际位置无法确定,或实际位置与注册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暂停支付受理终端的业务功能,并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暂停特约商户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4)专项监测。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的类型、区域和交易特点,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和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调整监测指标,完善监测模型。对边境地区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进行专项监控。
(5)资金结算的监控。清算机构在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相关业务时,应结合备付金风险监控,监控特约商户实际收款结算账户与报送网络的收款结算账户信息的一致性,以及资金结算业务与交易情况的匹配性。对于特殊商户实际收款结算账户与提交互联网的收款结算账户不一致、同一特殊商户收款结算账户频繁变更、结算资金与交易不匹配等可疑情况,清算机构应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应当检查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
(二)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处罚,并可责令清算机构暂停提供转账清算服务。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会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但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处罚。
动词(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一)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制定股票支付受理终端管理、spec信息平台等相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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